
律师和刑事学家表示,三振出局规则只适用于严重罪犯,而不适用于轻罪罪犯。他们强调,法院在惩罚方面仍应享有自由裁量权,而不应被强制性判决所束缚。
此外,警方正在提议的这一规定可能会加剧监狱人满为患的情况,因为判刑时间过长且没有假释的可能。
他们说,这是因为此类法律通常会对罪犯的第三次犯罪判处更长的刑期。
马来西亚理科大学的犯罪学家拿督博士说,三振出局规则旨在阻止罪犯再次犯罪,因为每次犯罪都会被判更长时间的监禁。
它要求个人对一再犯下的错误负责,并警告说,不会容忍再犯。
南加州大学政策研究中心的Sundramoorthy说:“那些反复犯下严重罪行并且很少考虑早期惩罚的罪犯应该被关押更长时间。”
他告诉《星报》:“然而,它必须谨慎实施,因为它只适用于严重犯罪分子,而不适用于像商店扒手或偷鞋贼这样的小罪犯。”
三振出局规则是大约30年前在美国首次引入的,对惯犯的惩罚要严厉得多,主要目的是减少犯罪行为的重复。
根据该法律,惯犯,特别是犯有三次以上严重刑事犯罪的惯犯,可能面临包括终身监禁在内的延长或最高刑期。

他说,这项法律还可以鼓励罪犯考虑改过自新,避免因重复犯罪而被判长期监禁。
“从长远来看,这也可以节省法庭费用,因为起诉惯犯的时间会减少。”
Sundramoorthy认为,尽管有这些好处,但这样的规定可能会加剧监狱的过度拥挤,并破坏改造罪犯的努力。
“如果被判无期徒刑,没有假释的可能,他们参与旨在改变其行为的康复计划的动机就会减少。
“长期监禁会导致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如抑郁、焦虑和绝望感,”Sundramoorthy说。
前律师协会主席萨利姆·巴希尔说,在其他犯罪中效仿《危险毒品法》第39(C)条的精神可能导致长期监禁。
萨利姆说:“如果政府和执法机构采取改造的方法,而不是延长刑罚,就能更好地遏制惯犯。”
他补充说,法院必须根据个人事实和司法原则,在考虑减轻和威慑因素的情况下,给予自由裁量权,以判刑被告人,而不受强制性判决的束缚。
萨利姆说,强制监禁将导致纳税人的钱被用来维持囚犯,也会导致监狱人满为患。
来自达尔吉特·辛格合伙公司的法律助理乔尔·蔡(Joel Chua)赞同这些观点,称该规定还可能剥夺法官根据案情评估每个案件的权力,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他说:“在精神疾病或极端贫困导致反复犯罪的案件中,法官应该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评估减轻犯罪的因素,而不是被严格的规则所限制。”
马来西亚预防犯罪基金会高级副主席拿督斯里阿尤布表示,任何可能引入的三振出局规则都必须仔细考虑,以避免可能的不公正。
他说:“我们提倡一种平衡的方法,包括康复和支持,以解决犯罪行为的根本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