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住房合作社退税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2026-01-13 07:23

最高法院裁定:住房合作社退税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编者按】在房产投资领域,会员制购房模式因价格优势备受青睐,但背后的法律风险却常被忽视。近日,韩国最高法院的一则判决引发热议:即便购房协议中的退款保障条款因程序瑕疵无效,若项目正常推进,会员数年后仍无权要求退款。这一裁决深刻揭示了“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核心地位——法律不仅保护条款的明文约定,更维护公平交易的实质精神。投资者在签署类似协议时,需警惕“保障条款”可能存在的程序漏洞,同时应认识到,权利的行使不能脱离项目实际进展。此案为所有参与预购式房产项目的消费者敲响警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沉睡的人,更不纵容滥用条款的行为。

  最高法院裁定,即使住房合作社协议中的退款保证条款因未经全体大会决议而无效,若项目已正常推进,会员也不能在数年后要求退还已缴款项。

  最高法院第一庭(审判长马龙柱)于7日宣布,推翻下级法院对原告的部分胜诉判决,并将案件发回昌原地方法院重审。原告包括庆尚南道昌原某住房合作社的前会员,他们曾起诉该合作社要求追回已支付款项。

  原告于2015年6月签订入会协议,并于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支付了追加款项,包括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的中间款项。当他们未能在到期日偿还贷款时,提供连带担保的合作社代其清偿了债务。

  合作社随后向原告提起代位求偿诉讼,并将他们从会员名单中除名。对此,原告辩称,入会时提供的退款保证条款因缺少全体大会决议而无效,并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回已缴款项。

  下级法院采纳了这一论点,裁定会员合同已有效解除,合作社必须退款。然而,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法院认为,即使退款保证条款无效,若项目已正常推进,被除名的会员也不能在数年后追溯要求退款,否则将违反“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合同等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真诚行事,不得损害对方信任。这是民法典规定的一项基本准则,适用于所有民事关系。

  最高法院指出:“会员协议中退款保证条款的主要目的是最小化因合同目标未达成导致的损失,而非保障绝对的退款权利。”并补充道:“即使退款保证条款无效,协议的根本目的——获得新建公寓的所有权——仍可能实现。”

  最终,法院裁定若业务批准已获得,退款保证的目的即已达成;若住房项目正常推进,“随后主张退款保证条款无效或要求解除会员协议,将违反诚信原则或构成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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