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爱的PAO,
我以前结过婚。尽管如此,我和我的配偶(一个外国人)在没有解决我们的债务问题后,通过我们的联合请愿,在国外获得了离婚令ncilable问题。当我询问关于这种离婚在菲律宾是否会被承认,我遇到了一个关于其执行的潜在问题。我被告知不能强制执行,因为我是联名请愿人我没有和我的外籍配偶离婚,菲律宾的法律据称禁止承认在国外获得的离婚菲律宾配偶的出现。这是吗?ntention正确吗?
Wilbert
亲爱的Wilbert,
为了回答你的问题,请允许我引导你注意我们的相关法律和判例。在这方面,第209号行政命令第26条第2款,也就是菲律宾的《家庭法》适用,即:
”。26条。除第35条第1款、第4款、第5款和第6款、第3637条和第38条禁止的情况外,所有在菲律宾境外按照结婚所在国现行法律举行并在该国有效的婚姻,在菲律宾也同样有效。(17)
“如果菲律宾公民和外国人之间的婚姻是有效庆祝的,然后外籍配偶在国外有效地获得离婚,使他或她能够再婚,菲律宾配偶应具有根据菲律宾法律再婚的能力。(经第227号行政命令修订)。”(有强调和下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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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首席大法官Diosdado Peralta撰写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Republic诉Manalo案(GR 221029,2018年4月24日)中解释了上述法律条款:
“第26条第2款提到‘外籍配偶在国外有效取得的离婚,使他或她能够再婚。根据对该条款的清晰易懂的解读,它只要求在国外有效地取得离婚。法律条文并没有要求外籍配偶必须是提出离婚令的一方。它不区分菲律宾配偶是外国离婚诉讼中的请愿人还是被告。X X X
“重申,第26条第2款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菲律宾配偶与外籍配偶保持婚姻关系的荒谬情况,外籍配偶在发出在该国有效的外国离婚令后,不再与菲律宾配偶结婚。该规定是一项纠正措施,以解决菲律宾配偶受婚姻约束而外国配偶根据其国家法律可自由结婚的反常现象。无论菲律宾配偶是否发起了外国离婚诉讼,一项有利于解除婚姻关系并允许其外籍配偶再婚的法令将产生相同的结果:菲律宾配偶实际上没有丈夫或妻子。提起外国离婚诉讼的菲律宾人与提起外国离婚诉讼的菲律宾人处于相同的地点和相似的情况。因此,主题条款不应作出区分。”(有强调和下划线)
在最近的一个案件中,最高法院引用了马纳洛案的裁决,即外籍配偶或菲律宾配偶是否提起离婚诉讼无关紧要。在由法官Marvic M.V.F. Leonen撰写的Abel诉Rule案(GR 234457, 2021年5月12日)中,高等法院强调,根据Manalo案的多数裁决,《家庭法》第26(2)条适用于跨国婚姻,其中离婚令为:(i)由外籍配偶获得;(ii)由菲律宾和外籍配偶共同获得;(iii)仅由菲律宾配偶获得,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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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一个新问题。
“在Republic诉Manalo案和随后的案件中,我们一贯认为,外籍配偶或菲律宾配偶是否发起外籍离婚诉讼是无关紧要的。因此,应向法院提出的问题不是配偶中谁提起诉讼,而是离婚是否获得……是有效的。' x x x
“在这里,请愿人和私人被告共同申请立即解除他们的婚姻,他们的请愿得到了加州高等法院的批准。
“公诉人断言,离婚令在我国的管辖范围内不能得到承认,因为它不是根据《家庭法》第26(2)条的规定,由当时是外国配偶的请愿人单独取得的。公众回答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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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项规定的清楚明了的解读表明,所要求的只是,离婚必须是由外籍配偶在国外有效取得的。它没有对外籍配偶单独获得离婚提出额外要求。”(有强调和下划线)
适用上述规定,菲律宾配偶与其外国配偶共同获得的离婚令,如果证明并确定该离婚令是在国外有效获得的,则可以得到承认。重申一下,菲律宾配偶、外籍配偶,甚至是你所询问的他们共同申请的离婚令是无关紧要的。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请注意,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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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