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国大法院作出裁决:通过秘密方式获取的证据,例如配偶手机中涉及出轨的短信或照片,在刑事审判中不得采用,但在特定条件下可在民事审判中被采纳。
韩国大法院第二部(主审大法官吴景美)于15日确认,下级法院在原告A先生起诉其配偶疑似出轨对象的索赔案中,维持了有利于A先生的判决。
A先生于2005年与B女士结婚。2021年,B女士提出离婚后,A先生开始怀疑对方有外遇。调解失败后,案件进入正式离婚程序,A先生开始收集疑似出轨的证据。
A先生秘密在B女士的车内安装录音设备,录制了B女士与疑似出轨对象之间的对话。他还用自己的设备拍摄了B女士手机中存储的短信、照片和视频。这些材料在索赔诉讼中被提交至法院。
然而,在离婚诉讼期间,A先生因违反《通信秘密保护法》(秘密录制对话)和《信息通信网络法》(秘密拍摄私人数据)而被定罪。索赔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此类非法获取的证据能否在民事审判中使用?
大法院首先否定了车内录音证据的可采纳性。根据《通信秘密保护法》,对“第三方之间的非公开对话”进行的录音及文字记录,不得在任何审判(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中使用。
但对于手机证据,大法院作出了不同裁决。法院指出:“即使证据是非法获取的,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可采纳性也不能自动被否认。”与《刑事诉讼法》不同,《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
法院强调:“非法获取证据的可采纳性应通过综合比较审判公正性、隐私侵犯程度以及获取证据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逐案确定。”
在本案中,法院认可A先生有合理理由怀疑存在外遇,并在离婚诉讼持续期间收集了证据。考虑到出轨案件的性质,个人数据往往是关键证据。此外,法院指出,通过其他方式证明不当行为存在困难,且配偶或疑似对象所遭受的隐私侵犯并未严重到需要排除证据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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