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院驳回死刑犯请求,以人道理由暂停执行引争议
2026-04-29 14:18

日本法院驳回死刑犯请求,以人道理由暂停执行引争议

  

  编者按:死刑存废向来是各国司法与人权领域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近日日本大阪地方法院的一纸判决,再次将“绞刑是否构成酷刑”推上风口浪尖。三名死刑犯以“绞刑违反国际公约”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停止执行并赔偿精神损失,最终却遭法院全面驳回。这起案件不仅折射出日本司法体系对死刑制度的顽固坚守,更暴露出国际人权准则与国内法律实践之间的深刻裂痕。当“人道主义”与“法律终局性”在法庭上正面交锋,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个体命运与制度机器的对抗,更是现代文明社会对“正义边界”的永恒诘问。

  日本大阪地方法院周五驳回了三名死刑犯提起的诉讼。这些囚犯要求国家停止使用绞刑,认为这种处决方式属于违反国际公约的非人道行为。

  法院同时否决了他们提出的3300万日元(约合20.8万美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三名原告声称,由于长期处于不知何时会被处决的恐惧中,他们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这三名未被公开姓名、年龄和性别的囚犯,已被关押超过十年。

  主审法官横田典子指出,原告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裁决处决的合法性,因为这样做将与已生效的刑事判决相抵触。

  关于驳回赔偿请求,横田法官表示司法先例已确立:死刑不违反宪法第36条禁止公职人员实施“残酷刑罚”的规定。

  横田补充说,参与执行死刑的公职人员不存在违法行为,例如未尽到应有注意义务等情况。

  原告方主张,日本刑法规定绞刑是处决死囚的唯一方式,但这种方式会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属于不人道行为,违反了禁止“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处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在2022年11月提起的诉讼中,他们还指出政府不公开处决方式和时间的信息,阻碍了公众对死刑利弊的讨论。

  然而,国家方面要求法院驳回诉讼,认为处决的合法性应通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提出异议,而非通过行政诉讼。

  关于日本的死刑制度,最高法院大法庭早在1948年就裁定死刑不属于宪法第36条禁止的残酷刑罚,认定其符合宪法。

  至于绞刑,最高法院在1955年裁定其合宪,认为与其他国家的斩首或枪决相比,没有特别理由基于人道主义认定绞刑属于残酷刑罚。

本内容为作者翻译自英文材料或转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如对本稿件有异议或投诉,请联系本站
想要了解世界的人,都在 切尔网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