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从13岁起性侵7岁亲妹长达十余年,终获刑入狱
2025-12-24 22:43

哥哥从13岁起性侵7岁亲妹长达十余年,终获刑入狱

  

  【编者按】这是一起令人心碎的家庭悲剧,跨越十年的隐秘伤害,最终在法庭上迎来迟来的正义。妹妹从七岁起遭受亲哥哥的性侵,沉默多年后才鼓起勇气揭露真相。案件不仅暴露了未成年保护体系的漏洞,更揭示了家庭内部信任被践踏后的复杂创伤。施害者以“年少无知”“受害者主动”等理由试图减轻罪责,但法官明确指出,持续的侵害行为与年龄差距带来的信任优势,使罪行无可辩驳。这起案件警示我们:家庭不应成为罪恶的温床,亲密关系更不是伤害的借口。司法严惩固然重要,但受害者破碎的信任与扭曲的亲密观,或许需要更漫长的疗愈。以下是案件详情:

  新加坡:一名男子从妹妹七岁起,对其进行了长达十年的性侵,两人年龄相差六岁。

  直到2023年,受害女孩才向伴侣和姐妹倾诉并报警。

  现年31岁的新加坡籍罪犯于周一(12月1日)被高等法院判处十年监禁及24下鞭刑。

  为保护现已25岁的妹妹身份,罪犯姓名不予公开。

  他对三项性侵和乱伦指控认罪,另有四项包括强奸未遂在内的指控被纳入量刑考量。

  法庭获悉,罪犯在2007年至2018年间对妹妹实施多种性侵行为,首次犯案时妹妹仅七岁,他13岁。

  在多数罪行发生时,女孩未满12岁且不具备同意能力,尽管法庭文件指出其兄在性行为中未使用暴力。

  犯罪地点多为家庭住所,其中一次发生在家庭汽车后座。

  最后一次发生在2017年9月至2018年间,双方在罪犯卧室内。当时受害者17岁,罪犯23岁。

  据受害者陈述,哥哥首次对她实施性侵时,她因年龄太小未能理解行为的性本质。

  她表示随着年岁增长仍保持沉默,既不愿承受外界评判,也想保护家庭。

  2023年3月,她向伴侣倾诉往事,并“鼓起勇气”告知姐妹,后者转而通知父母。

  受害者随后报警,罪犯被捕。

  检方以受害者遭受终身创伤为由,要求判处10至12年监禁及24下鞭刑。

  庭审过程中罪犯大多低头。辩护律师团队包括Trident Law律师事务所的Thangavelu、Tanaya Kinjavdekar和Lokman Hakim,以及Kannan SG律师事务所的S Gogulakannan。

  Tanaya律师称,当事人的罪责应“从青少年视角审视”。

  她指出2017至2018年间“兄妹未再发生侵害行为”,并非因事件曝光,而是当事人“自主停止”。

  Tanaya表示,当事人“明知行为错误”且“极度悔恨”,在2014年服兵役前已停止主动与妹妹发生性接触。

  她以未婚妻“全程支持”等“保护性因素”为由,称再犯风险较低。

  Tanaya称当事人获得家庭支持,家人虽对事件“震惊骇然”,仍请求法庭从轻发落。

  辩护方在求情中称,罪犯行为出于“性好奇而非捕食意图”。

  Tanaya表示诉讼对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当事人对此“极度懊悔”。

  她援引Telegram长期聊天记录,称当事人与受害者存在“亲密关系”,始终关爱妹妹。

  律师补充说,当事人“对事件及其造成的痛苦后果深感悔恨”。

  她提交了罪犯父母的信件,其中提到他们对儿子迅速认罪、深刻悔恨感到“震惊但欣慰”。

  信中亦提及罪犯向家庭、受害者及“向上帝”真诚寻求宽恕。

  针对2017至2018年的事件,Tanaya称是受害者主动要求性行为,当事人曾“犹豫”,但受害者自称失眠难寐。

  副检察官Sivakumar Ramasamy反驳称,正是多年侵害导致受害者提出此要求。

  他反对将罪行定性为“年少无知”,强调其持续十年的行为本质。

  杨慧玲法官指出,罪犯滥用了受害者兄长被赋予的信任。

  虽非父母或祖父母身份,但六岁年龄差“在任何标准下都属显著差距”。

  法官认同检方观点,双方亲密关系反而加剧了信任滥用成分。

  针对辩护方称受害者偶尔主动的说法,杨法官明确表示“这丝毫不能减轻伤害性质”。

  多数指控发生时受害者未满12岁,上诉法院曾裁定14岁以下受害者所谓“同意”不构成减刑因素。

  她指出罪犯处于青少年时期时,妹妹仅是“幼童”,甚至因年幼无法理解行为本质。

  法官注意到辩护方关于罪犯自称小学时期接触不良性行为的陈述。

  她接受犯罪时当事人因年龄相对不成熟,罪责可能低于成年罪犯。

  但援引判例指出“相抵考量在于,严重罪行必须施以相应惩罚以满足威慑与报应需求”。

  她拒绝将罪行淡化为“不当性游戏”,强调这是对幼童的严重性侵。

  法官引用受害者影响陈述,其中提到经历“彻底改变她对亲密关系的认知”,且认为永难恢复正常。

  她合理推断2017至2018年乱伦发生时,童年成长期遭受的性侵害已对受害者造成持续伤害。

  法官采纳检方意见,认定最新事件中仍存在信任滥用。

  尽管罪犯声称该次是失眠的受害者主动要求,法官认定这不构成减刑因素或“值得肯定的理由”。

  针对罪犯自称未获性满足的说法,法官指出是否享受行为与罪责判定“无关”,亦无减刑价值。

  但她考量了认罪态度、节省司法资源及避免妹妹出庭作证创伤等因素。

  “本案在多方面都是悲剧”,法官强调事件对罪犯、受害者及其家庭均造成沉重影响。

  “唯愿被告今日认罪量刑能为所有相关人员带来终结感,尤其给予受害者疗愈契机。”她表示。

  罪犯申请近两个月延期服刑,称需时间搬离租住公寓。

  法官认定此非长期延期的充分理由。

  辩护方补充说,罪犯希望借延期与家人共度圣诞新年,因家人已非检方证人可自由交谈。

  检方反对延期,指出常规延期为一至两周,现有理由不足支撑请求。

  法官仅批准两周延期。罪犯目前以10万新元保释,保释期间护照由调查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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