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等法院裁定,夫妻只有在离婚时才能分配婚姻财产。
法官格蕾丝·恩齐奥科表示,寻求对财产提出索赔的一方必须附上“绝对法令”作为婚姻解除的证据。
她指出,2013年《婚姻财产法》第6(3)条规定,“如果他们离婚或婚姻以其他方式解除”,财产应在配偶之间共享。
“很明显,在双方婚姻存续的情况下,夫妻财产的分配是不能处理的,这件事是提前提出的,”法官上周在一份由一名妇女提交的申请中表示。
在她的诉状中,老师希望法院宣布以该男子名义登记的财产为共同所有,并为她信托。
这些财产包括奈瓦沙的一所住宅、奥卡卢和基贾贝的两块土地、一辆机动车、家具、配件和其他家庭用品。
她希望法院宣布她有权获得该财产的50%。该女子要求在90天内完成分割,并在60天内转让她的份额。
她还希望法院发布命令,禁止该男子将她赶出他们的婚姻家园。
在她的宣誓书中,这名女子告诉法庭,奈瓦沙法院正在审理一宗离婚案件。
该男子在回应中称,寻求财产分配的案件为时过早。
法官表示同意,并指出离婚纠纷的诉讼程序尚未公开。
“因此,我不接受原诉传票,因为它在法院面前不合适,或者为时过早。由于双方都默许了这场诉讼,因此双方都必须承担各自的费用。”











